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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220117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9 期 23-25 頁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增列陳美珠、陳寶貴為傳統表演藝術「說唱」保存者
主    旨:公告增列陳美珠、陳寶貴為本市傳統表演藝術「說唱」保存者。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6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說唱。
          二、分類:傳統表演藝術。
          三、所在地:新北市。
          四、保存者:陳美珠、陳寶貴。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陳美珠、陳寶貴二人搭檔演出說唱唸歌已數十載,合作無間,技藝
                純熟。陳美珠豐富的即興戲曲語言,多角色的嗓音變化,加上樂器
                伴奏,形塑她獨特的魅力;陳寶貴具南管、歌仔戲底蘊,咬字吐音
                ,韻味十足,兼具動人的編劇敘事能力,二人一組,堪稱是臺灣說
                唱藝術的絕配,具藝術性。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
                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評定基準。
          (二)陳美珠、陳寶貴二人自年輕時經常合作參加廟會活動、電臺錄音演
                出,培養出深厚情誼及表演默契。民國 78 年受藥商之邀,二人在
                地方有線電視臺搭擋演出《錦裙玉玲瓏》劇碼,首創將二人一組的
                臺語唸歌透過電視呈現;由於唱作俱佳,二人均可分飾多角,且轉
                換快速、天衣無縫,又生動逗趣,具特殊性。符合傳統藝術民俗及
                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評定基準。
          (三)陳美珠 13 歲和「直仔先」學臺語唸歌、17  歲正式拜李新發為師
                ,並開始在全臺各地表演,由於歌藝傑出,迅速竄紅,深受大眾喜
                愛。陳寶貴從小在戲班中長大,跟隨兄嫂學歌仔戲,14  歲開始隨
                團賣藝,且擅南管、九甲戲、和歌仔戲。二人自幼學藝認識,雖不
                識字,但因苦學勤練,博聞強記,即便已屆八十高齡,仍能即興表
                演上百戲曲戲齣,可以說是臺語傳統唸歌的寶庫,具地方性。符合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目評定基準。
          (四)陳美珠和陳寶貴雖然年長,但至今仍活躍於舞臺,經常四處從事演
                出,目前二人都擔任「台灣唸歌團」的顧問,時常掛念技藝的傳承
                而至各地月琴彈唱班指導學員,持續傳承臺灣傳統表演藝術之熱情
                與毅力,堪為後學者典範。臺灣唸歌已有瀕臨失傳之虞,如有二人
                共同傳承,應為當務之急。
          六、如文化資產保存者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傳統藝術登錄公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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