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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文化部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 112301201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236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4 條
訴願法 第 14、58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7 條
旨: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規定,公告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古
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主    旨:公告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與指定理由。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14  條第 1  項及本部第 9  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審議會第 5
          次會議審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面積及其地號:
          (一)古蹟範圍及面積:陳健墓本體(墓塚、正身護牆、墓碑墓亭、供桌
                、第一至第三曲手、墓埕、墓坊遺構、墓坊等,面積:235.86㎡)
                。
          (二)古蹟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金沙鎮東珩段 361-1(部分:
                746.37㎡)、395-1 (部分:899.38㎡)、398 (276.67㎡)、
                399 (1250.02 ㎡)、400 (部分:103.5 ㎡)、489-1 (部分:
                383.30㎡)地號共 6  筆土地(土地總面積:3659.24 ㎡)。
          二、補充國定古蹟「陳健墓」之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已指定之古蹟中具重要性:陳健為明嘉靖 5  年(1526)進士,曾
                任三郡知府、刑部郎中等職,後進階中憲大夫,為正四品官職。陳
                健逝世後葬於今日同安縣后宵,明世宗特頒聖旨,允於金門興建其
                進士衣冠塚。陳健之事蹟代表金門於明代傳承文風鼎盛、文人進士
                眾多的史實。同安境內至今仍留有多處與陳健相關史蹟,見證金門
                、同安在歷史、文化發展脈絡下「無金不成同」之連結。陳健墓規
                模宏大、完整的官墓特色亦屬罕見,於明墓古蹟中具重要性。
          (二)已指定之古蹟中保存完整性:金門陳健墓興建於明嘉靖末年,至今
                已近 500  年。民國 87 年修復工程以保存舊有構件為原則,佚失
                或受損嚴重者則以相似之花崗石材仿製。墓塋本體格局完整,墓亭
                、曲手等構件表面雖有風化,仍充分展現明代石造建築及雕刻的藝
                術風格,為保存完整之明代四品官墓。
          (三)已指定之古蹟中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陳健墓的配置以墓碑及
                墓亭為制高點,獨立於護牆前,形制獨特。綜觀臺澎金馬地區現存
                之明墓,具獨立墓碑、墓亭的形式僅存於金門者共有三座,皆為浯
                陽陳氏之墓塋。陳健墓之配置與保存完整,形制罕見,石作構件及
                雕飾工藝精緻,為明代官墓之重要典範。
          (四)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之指定基準。
          三、本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四、本古蹟請管理人依法妥善保存維護;對本處分書如有不服,請依訴願
              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處分書達到(或公告期間 30 日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部(地址:24219 新北
              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由本部轉送訴願管轄機關(
              行政院)提起訴願。
          五、異動後完整公告內容如下(原處分未經異動部分,效力不變):
          (一)國定古蹟名稱:陳健墓。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金門縣金沙鎮東珩村外南郊。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金沙鎮東珩段 361-1(部分:746.37
                ㎡)、395-1 (部分:899.38㎡)、398 (276.67㎡)、399(
                1250.02 ㎡)、400 (部分:103.5 ㎡)、489-1 (部分:383.30
                ㎡)地號共 6  筆土地(土地總面積:3659.24 ㎡)。
          (五)古蹟本體範圍及面積:陳健墓本體(墓塚、正身護牆、墓碑、墓亭
                、供桌、第一至第三曲手、墓埕、墓坊遺構、墓坊等,面積:
                235.86㎡)。
          (六)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已指定之古蹟中具重要性:陳健為明嘉靖 5  年(1526)進士,
                  曾任三郡知府、刑部郎中等職,後進階中憲大夫,為正四品官職
                  。陳健逝世後葬於今日同安縣后宵,明世宗特頒聖旨,允於金門
                  興建其進士衣冠塚。陳健之事蹟代表金門於明代傳承文風鼎盛、
                  文人進士眾多的史實。同安境內至今仍留有多處與陳健相關史蹟
                  ,見證金門、同安在歷史、文化發展脈絡下「無金不成同」之連
                  結。陳健墓規模宏大、完整的官墓特色亦屬罕見,於明墓古蹟中
                  具重要性。
                2.已指定之古蹟中保存完整性:金門陳健墓興建於明嘉靖末年,至
                  今已近 500  年。民國 87 年修復工程以保存舊有構件為原則,
                  佚失或受損嚴重者則以相似之花崗石材仿製。墓塋本體格局完整
                  ,墓亭、曲手等構件表面雖有風化,仍充分展現明代石造建築及
                  雕刻的藝術風格,為保存完整之明代四品官墓。
                3.已指定之古蹟中為各時代或某類型之典範:陳健墓的配置以墓碑
                  及墓亭為制高點,獨立於護牆前,形制獨特。綜觀臺澎金馬地區
                  現存之明墓,具獨立墓碑、墓亭的形式僅存於金門者共有三座,
                  皆為浯陽陳氏之墓塋。陳健墓之配置與保存完整,形制罕見,石
                  作構件及雕飾工藝精緻,為明代官墓之重要典範。
          (七)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之指定基準。
          (八)歷次公告及本次公告之日期及文號:
                1.內政部 77 年 11 月 11 日七十七台內民字第 650097 號公告。
                2.本部 112  年 12 月 13 日文授資局蹟字第 11230120141  號公
                  告。
相關圖表:古蹟清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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