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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都二字第 9100208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旨:
有關臺北市市民大道及捷運北淡水線延線基地建物高度比計算方式,明訂
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供軌道使用之交通用地或鐵路用地,其建築物高度
比得以該用地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計算,另高程以面前道路之高程為準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都市發展局案陳首揭計算高度比疑義,與經該局許局長及工務局陳
              局長之研商結論辦理。
          二、有關本市市民大道及捷運北淡水線延線基地建物高度比計算方式疑義
              一案,考量延線基地建築使用權益、改善居住品質(通風、日照、彩
              光等),同意放寬交通用地及鐵路用地兩側基地之建物高度比計算方
              式,明定基地面前道路中間夾有供軌道使用之交通用地或鐵路用地,
              其建築物高度比得以該交通用地或鐵路用地兩側道路寬度之和計算,
              另高程以面前道路之高程為準。(詳見附圖)
正    本: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臺
          北市政府交通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臺
          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相關圖表:附圖-計算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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