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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 府工採字第 101317919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109-1 條
旨:
機關辦理採購時對於具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經
通知而未提出異議之廠商,應即將該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為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所明定

主  旨: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政府採購
          法(下稱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府 101  年 8  月 27 日府授法申字第 10132678000  號函辦
              理。
          二、查本府某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廠商有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
              形之一,機關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提
              出申訴,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指明機關處置並無違
              反本法予以駁回,惟該機關未依本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應「
              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函請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二、查本府某機關辦理之採購案,廠商有
              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依同條規定通知廠商將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廠商不服提出申訴,經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審議判斷,指明機關處置並無違反本法予以駁回,惟該機關未依本法
              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請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之情事,
              請引以為戒。
          三、機關依本法第 101  條、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時,應注意本法施
              行細則第 109  條之 1  為必要之附記。檢附機關依本法第 101  條
              及第 102  條規定通知廠商函、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函稿格式,併
              請參考。
          四、另廠商有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機關依同條規定通
              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行為,是否有時效規定之適用一節,檢
              附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供參。
          五、本案相關函文亦登載於本府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pwb.tcg.
              gov.tw/bid_system/)之採購事務/採購法令/採購相關解釋函之項
              下,可逕上網參酌。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土木建築科、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水利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大地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品
          管及勞安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秘書室
相關圖表:機關通知廠商刊登採購公報之書函參考範例.PDF
     機關通知廠商異議處理結果之書函參考範例.PDF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6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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