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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 09200305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32 期 59-89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1、102、103、70 條
營造業法 第 61、62 條
旨:
檢送「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乙份

主    旨:為推動三級品質管理制度,請建立督導機制並確實執行,檢送「工程品質
          常見缺失案例」乙份供參,請轉知所屬並引以為戒,請  查照。
說    明:一  為推動三級品管制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請加強工程施
              工查核小組運作,尤應重視工程缺失之矯正與預防。下列事項請於新
              建工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在建工程則請協調廠商確實執行:
           (一) 施工前及施工中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
                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 新建工程契約書應明訂承攬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
                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
                品 (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
           (三) 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工程人員於施工時之參
                考依據。
           (四) 為使廠商確實依契約規定施工,機關招標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並參照本會訂頒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要求得標廠商繳納履
                約保證金外,並應考量就承攬廠商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
                約品質瑕疵情事,於工程契約書內訂明懲罰性違約金條款如:視情
                節輕重,第一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該項目契約單價
                之二○%;同一施工項目第二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罰
                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四○%;第三次違約未於限期內改正者,最高扣
                罰該項目契約單價之六○%。履約時如發現承攬廠商有該等施工與
                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時,除依規定不予發還履約保
                證金及其孳息,並應針對該不符或瑕疵項目部分,依懲罰性違約金
                條款予以扣款。
           (五) 履約時有前款情形,除依契約相關規定予以處置外,機關並應依照
                營造業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技師法第四十一條;建築師法
                第四十六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至第一○三條等相關規定追究
                責任。
          二  為使廠商及監造單位落實第一級及第二級品質管理,本會研訂「品質
              計畫綱要」及「監造計畫綱要」,公告於本會網站「工程管理」項下
              之「公共工程品管教育訓練」中,請  貴機關據以執行。對於監工人
              員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成員應進行教育訓練,俾熟悉公共工程品質管
              理制度與俾利施工品質之提昇;對於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應定期評
              量,去蕪存菁。
          三  檢附「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 (PDF檔案格式) 已公告於本會網
              站首頁及「採購公告系統」,請參考並避免再產生類似缺失。

相關圖表:工程品質常見缺失案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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