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992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稽字第 099005189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02、13、22、25、30、45、51 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23-1、26、48、6、61 條
旨:
檢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稽核監督各
機關應行留意事項,包括準備招標文件、押標金保證金、決定招標方式、
開標程序、審標程序、評選作業、底價訂定、決標程序、契約變更及驗收
作業等事項

主    旨:檢送本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99 年第 3  季(7 月至 9  月)稽核監督成
          果會整情形供參,惠請於辦理類案採購時留意,以免發生相關採購缺失,
          請  查照。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外交部、蒙藏
          委員會、僑務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
          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
副    本: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均含附件)
相關圖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99年第3季(7月至9月)稽核監督各機關採購應行留意事項.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