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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6001413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16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95 條
旨: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修正
主    旨: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
          機關(構)。
說    明:一、本次修正第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點規定。
          二、檢附修正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及其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乙份。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
          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
          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
          政府、各縣市議會、國立政治大學、中華大學、財團法人聯合營建發展基
          金會、日正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東海大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
          金會、國立中央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國立嘉義大學、財團法人中華綜合
          發展研究院、致遠管理學院、國立聯合大學、財團法人中興工程顧問社、
          中原大學、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中心、國防部
          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技術訓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局、臺灣國
          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財政部財稅人員訓
          練所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企劃處(網站)、本會各處室會組

附    件: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
                        95  年 4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131390  號函修正
                        96  年 4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41370  號函修正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2  年 1  月 29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43870  號令發布「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
              發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採購專業人員辦法),及 93 年 11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431800  號令修正發布該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附表之「訓練課程及最低上課時數」。
          二、目的:為充實採購專業人員智識,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品質,預防採
              購缺失之發生,並建立採購專業人員管理制度,落實採購專業人員辦
              法之規定。
          三、主管機關:工程會
          四、代訓機關(構):
          (一)機關(構)如規劃為所屬機關(構)人員參訓而開辦「採購專業人
                員訓練專班」,得將開班計畫(依附件 1  格式)送工程會核定後
                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2 以上機關得合併訓練需求申請開班。
          (二)業經工程會委託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得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
                ),經年終考核評鑑為優等者,得將開班計畫(依附件 1  格式)
                送工程會核定後依本計畫規定辦理訓練。
          (三)工程會每年核准對外招生之代訓機關(構)以 15 家為限,如有缺
                額,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公開徵選。徵選公告
                將刊登於工程會網站及政府採購公報。
          (四)各代訓機構辦理採購專業人員訓練,應以本計畫所載訓練目的為前
                提,不得主動向各機關推銷或包班。如經認定確有該等情形者,工
                程會得取消代訓機關(構)資格。
          五、班別及人數:
          (一)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及進階訓練班。
          (二)每班人數,基礎班以 80 人為限,進階班以 50 人為限。
          六、訓練課程及時數:
          (一)採購專業課程及時數如課程表,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視情形調整課程
                及時數,並通知代訓機關(構)。
          (二)代訓機關(構)得自行增加上課時數及其他必要之課程。
          (三)參訓人員未能於 1  期內修畢全部課程者,得分期選課,俟全部課
                程修畢後,方得參加期末考評〔例如進階班期末考評採習作方式者
                ,需俟全部課程修畢後,與補課之代訓機關(構)訓練班之學員一
                併辦理,非以單科補送習作方式為之〕。惟應自首次受訓結訓次日
                起半年內修畢全部課程,並完成考試(包括補考),否則視同放棄
                。
          七、參訓對象:
          (一)以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或進階資格之採購人員,或即將辦理採
                購業務之人員(含受機關補助之法人團體之採購人員)為優先,非
                屬機關人員亦得參加。
          (二)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不得參加進階訓練。
          八、辦理期程:
          (一)每一代訓機關(構)每一年度辦理基礎及進階訓練班合計不得逾 6
                班;辦理情形良好者,如需增開班次,得敘明開班之必要性,經工
                程會核准後,不在此限。相同上課時段之班別(例如:上班日之基
                礎班),開班期程不得重疊,應於完成每期之訓練考試並提送結案
                報告經工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開辦下一期訓練。如屬本訓練計畫
                第 4 點第 1 款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者,不在此限。
          (二)所有班別須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訓練及考試。
          (三)各期訓練課程得採密集或分散方式授課。
          九、上課地點:由各代訓機關(構)自行安排,訓練場所應固定,以訓練
              中心、學校等具學術性質之場地為原則,並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
              設置足夠之消防、避難逃生設備,且具備基本軟硬體設施及「電子採
              購實務」課程一人一機之電腦配備。工程會將視需要實地查訪。
          十、上課時間:不限上班時間,夜間或假日均可;惟以非上班時間開課之
              時數不得少於全年開班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班時間開課者,每班別
              每週上課天數不得超過 3  天,每日排課時數不得逾 8  小時;夜間
              班,上課時間不得逾夜間 10 時。如屬本訓練計畫第 4  點第 1  款
              開辦「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專班」者,不在此限。
          十一、報名方式:由代訓機關(構)負責審核學員資格,並受理報名,報
                名方式由代訓機關(構)自訂。
          十二、課程教材:基礎訓練之各項課程及進階訓練之「採購條約及協定」
                課程,由工程會統一編定課程教材(公開於工程會網站),其他進
                階訓練之課程教材由代訓機關(構)洽各項課程授課講師提供。所
                有教材(含「政府採購法令彙編」)均由代訓機關(構)自備,免
                費提供參訓學員。
          十三、課程師資:
            (一)由工程會提供師資建議名單,代訓機關(構)逕行遴聘之。代訓
                  機關(構)因故未能自該名單遴聘者,得自行推薦授課講師名單
                  ,送經工程會審核後再予遴聘。
            (二)各部會及縣(市)政府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依學經歷、專長
                  、授課技巧等條件篩選適當人選,就各項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向
                  工程會推薦 1  或 2  名政府採購法相關課程之授課講師。
            (三)代訓機關(構)遴聘課程講師,應注意各講師「可講授課程」以
                  工程會師資資料庫所登載者為限。如有增修,應依規定報准後再
                  予聘任。每班別課程,同一講師授課時數以不逾單一課程或 8
                  小時為原則。
            (四)代訓機構對講師之教學效果,應建立評量機制,予以分析評估,
                  並將評量分析結果及學員反映意見通知講師,且應建檔追蹤改善
                  情形,若講師不適任時,應立即更換。必要時,得向工程會反映
                  ,俾自師資建議名單刪除。
          十四、上課方式:採實體授課方式;「電子採購實務」課程採一人一機方
                式授課;「參訪見習」採實地參訪。
          十五、出勤考核:
            (一)代訓機關(構)應有專責人員(不得僱用臨時人力替代)於上課
                  期間全程跟班,提供講師與學員必要之服務。
            (二)代訓機關(構)應安排學員固定座位,將座位表提供講座,並製
                  作簽到單,受訓學員應於各項課程上課前簽名,課程結束後簽退
                  ,代訓機關(構)應隨時派員查核,如發現曠課或冒名頂替者,
                  該項課程以 0  分計。
            (三)代訓機關(構)應製作學員識別證,並請學員於上課、考試時配
                  戴,識別證上應標明訓練名稱、學員姓名、編號及單位名稱,必
                  要時得黏貼照片。
          十六、考試方式:
            (一)訓練結束後應於 2  星期內舉辦考試,基礎訓練課程試題由工程
                  會建立考試題庫,公開於工程會網站,並由工程會統一命題。
            (二)考試採筆試方式,試題型態得包括是非題、選擇題、問答題、申
                  論題或習作。其中是非題所占分數比重,基礎訓練班不逾 50 %
                  ,進階訓練班不逾 30 %。屬問答題、申論題或習作者,由授課
                  講師閱卷考評。進階訓練班之考試應依「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訓練
                  考試注意事項」辦理(如附件 2)。
            (三)期末綜合測驗考試時間為 4  小時,個別課程有以習作方式考評
                  者,考試時間得酌於縮短。
            (四)缺課時數(含事假、病假及公假)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考試。
            (五)代訓機關(構)辦理試務,應依「代訓機關(構)辦理採購專業
                  人員訓練試務工作注意事項」(如附件 3)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
            (一)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 70 %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
                  試者,個別課程不得有 0  分之情形。
            (二)考試成績不及格而達總滿分得分 50 %以上者,得申請補考,並
                  以 1  次為限,且應就全部課程補考,而非僅就不及格之課程補
                  考。不及格之參訓學員以參加原代訓機關(構)其他班別之考試
                  ,或由原代訓機關(構)協調至其他代訓機關(構)之考試一併
                  辦理為原則。
            (三)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 7  日內向代訓機關(構
                  )申請複查,代訓機關(構)應於 10 日內查復。
          十八、核發及格證書:
            (一)各代訓機關(構)完成各班別之期末考評後,應於 4  週內提送
                  結案報告(格式大綱如附件 4)至工程會,工程會將於 2  週內
                  完成及格證書之製作,請代訓機關(構)轉發及格學員。
            (二)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訓人員缺課、考試成績
                  及發證情形通知受訓人員服務機關(構)及工程會。
            (三)應考人有採購專業人員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予發證。
          十九、製作學員手冊:代訓機關(構)應製作學員手冊,載明參訓學員應
                遵守之訓練須知、出勤考核、課程安排、考場須知、請假手續等注
                意事項。
          二十、受訓費用:由代訓機關(構)向學員或其服務機關(構)收取受訓
                費用,工程會不另支付費用。各班收費上限(含報名費)如下:
            (一)基礎訓練班(80  小時):每位學員 9,000  元整。
            (二)進階訓練班(50  小時):每位學員 6,000  元整。
            (三)按課程選課者,每小時課程每位學員 200  元整。
            (四)除餐飲及住宿得另計費用外,不得以其他名目另行收費。但受理
                  學員補考作業,得酌收必要費用(例如閱卷費)。
          二十一、評鑑考核:工程會於每年度終了,對於代訓機關(構)辦理訓練
                  結果,依學員滿意度、服務品質、服務效率、秩序管理、軟硬體
                  設備、學員及格比率及收費情形等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公開於
                  工程會網站,績效不良者,工程會得終止委託代訓。
          二十二、其他未盡事宜,工程會得隨時補充並於工程會網站公告之。
相關圖表:採購專業人員訓練計畫第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點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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