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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北環水字第 10320751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冬字第 9 期 49-51 頁
相關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2、16、17、19、40、41 條
旨: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公告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永和段 220  等地號之土地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主    旨:公告原金○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所在(位於新北市土城區永和段 220  地
          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
          土污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金○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原金○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土城區承天路 8  巷 3  號(如附圖一)。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土城區永和段 220  地號(如附圖二)。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129,N:2761898。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有廠房已拆除,目前分租予兩家工廠使用。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地號土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102 年度公告
                事業用地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制度執行成效追蹤及推動計畫」
                進行調查及查證作業,發現其土壤中重金屬鎳檢測最高值為 964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 毫克/ 公斤)、重金屬
                鋅檢測最高值為 2,050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
                000 毫克/ 公斤),另重金屬銅檢測最高值為 399  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監測標準(220 毫克/ 公斤)。
          (二)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土城區永和段 220  地號土地範圍
                內,共計 827.02 平方公尺。
          (三)土壤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
              項: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定後,
                始得實施,得併於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者,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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