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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字號: 北市社家字第 11330022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公報 113 年 第 39 期 3-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7、16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1 條
旨: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告 113-115  年度行政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實施計畫及申請期日

主    旨:公告 113-115  年度行政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計畫
          及申請期日。
依    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臺北市政府第 184  期公報
          、行政程序法第 16 及 137  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家庭暴
          力加害人認知及親職教育輔導處遇要點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認知與親職教育
          輔導執行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課程基準。
公告事項:一、合於申請辦理本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資格者,請於 113
              年 3  月 11 日(一)前以郵寄方式或電子郵件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
              性侵害防治中心提出申請。
          (一)郵寄地址:100006  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123  號。
          (二)電子郵件地址:haf_master@gov.taipei。
          二、本次公告重要資訊,說明如下:
          (一)委託期限:自民國 113  年 4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二)委託服務項目: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得依其專業人力與執行
                能力,施行下列各款處遇計畫項目,並得合併數項目為之:
                1.認知教育輔導。
                2.親職教育輔導。
                3.心理輔導。
                4.精神治療。
                5.戒癮治療。
                6.其他輔導、治療。
          (三)受託單位資格:
                1.合法設立之社會福利、教育或心理輔導之法人或團體。
                2.合格登記執業之心理諮商、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3.經教育部合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4.經中央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並設有精神科門診或精神科病房者
                  、精神科醫院評鑑合格者、指定之藥癮戒治醫療機構或身心診所
                  。
          三、其餘詳見附件本中心 113-115  年度行政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
              處遇計畫」實施計畫書。
相關圖表:附件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115 年行政委託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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