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南縣政府公報 95 年第 36 期 33-57 頁
公告辦理「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業務受理方式與 須知
主 旨:公告本會辦理「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業務受理方 式與須知(如附件)。 依 據: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第 13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受理時間及方式: 即日起至 95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前送達或寄達臺 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訓練就業中心、本會所屬 之各公立就服中心(請擇所轄之各公立就服中心申請,並自行估算寄 送日期、時間,逾期恕不受理),經其審查通過者,始受託辦理。 二、申請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設立宗旨或 服務項目與中高齡者服務有關,且具中高齡者就業服務經驗者。 三、辦理期限: 自受託執行單位與承辦單位(各公立就服中心)簽訂行政契約之日起 ,執行期限以 6 個月為原則。 四、辦理內容: 辦理中高齡者個別化就業輔導諮商、就業問題分析與個案就業研習課 程,且提供其短期職場見習機會及追蹤輔導。另能提供中高齡失業個 案短期見習津貼及事業單位職場津貼等,並於見習期間由專人提供相 關協助,幫助其重返職場。 五、委託原則及費用: 每 1 申請團體限提 1 案,各公立就服中心以委託 1 個團體並簽 訂 1 個行政契約為原則,若提案單位之組織規模與執行計畫,經所 轄各公立就服中心評估具承載能力者,不在此限。每案最高新臺幣 188 萬元。 附 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 中華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職業字第 0950506368A 號公告訂定 壹、緣起 依我國「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4 款定義,所謂「中高齡者」係 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之國民,而隨著社會、經濟急遽變遷,臺灣地 區人口出生率持續下降,國人平均壽命逐年延長,國內中高齡人口之 比率乃逐漸升高。據行政院主計處人力資源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至 95 年 5 月全體平均失業率下降至 3.84 %,平均失業週數為 25.5 週,中高齡者平均失業率為 2.40 %,平均失業週數為 30.78 週,若由近五年資料觀察,全體失業率雖有下降之趨勢,但中高齡失 業者之平均失業週數平均仍在 31 週左右,較全體失業者為高,顯示 近年來台灣地區中高齡失業者尋找工作的困難。 而目前中高齡者所面臨之就業問題包括就業機會減少、失業週數較長 、轉業困難、雇主僱用意願低落及勞動法令的束縛等不利因素,而隨 著人口高齡化進展及國內經濟結構快速調整,未來中高齡失業問題可 能影響範圍必將日益擴大,顯見中高齡就業問題與人力資源之有效運 用,實為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課題。 惟根據相關調查顯示,仍有大部分的公司認為中高齡者穩定性高、不 易跳槽、工作經驗豐富以及較一般員工遵守規範的特質,且認為中高 齡者經驗純熟、處事圓融及外務較少是有利於工作的條件,這也是他 們願意僱用中高齡者的主因。據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33 條之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 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2 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委任本 會所屬就業服務中心及委辦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 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執行辦理,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委 託民間團體,期藉由本計畫開創新的就業服務模式及見習訓練之管道 ,以協助中高齡長期失業者重返職場。 貳、需求目標 一、提升中高齡失業者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並協助其就業準備與就業適 應。 二、提供個案短期見習津貼及事業單位職場津貼,見習期間由專人提供相 關協助,幫助其重返職場。 三、提供至少 210 名中高齡失業者短期職場工作機會,並協助至少 20 %中高齡重新投入職場就業。 參、辦理單位與業務分工 一、辦理單位 (一)業務主管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業務主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會職訓 局)。 (三)業務執行單位: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 局訓練就業中心、本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雲嘉南區就業服 務中心、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公立就服中心) 。 (四)業務承辦單位:凡依法核准設立之財團法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 法人,其設立宗旨或服務項目與中高齡者服務有關,具中高齡者就 業服務經驗,能研提與執行計畫,經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審查通過 者。 二、業務分工 (一)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計畫之訂定、修正及公告相關事宜。 (二)業務主辦單位: 1.經費核撥執行單位。 2.協調督導各公立就服中心辦理本項業務。 3.適時參與執行單位訪視與相關區域聯繫會報。 4.備查執行單位所報承辦單位進用專案輔導員名單。 (三)業務執行單位: 1.本計畫執行、宣導、與經費核撥承辦單位。 2.受理、審查與核定提案計畫,並督導提案計畫之執行。 3.核定承辦單位進用專案輔導員送請本會核備。 4.督導與核定承辦單位執行計畫並填報相關資料。 5.不定期辦理訪視,以落實承辦單位執行效益。 (四)業務承辦單位 1.得研提計畫向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提案並執行計畫。 2.提出辦理計畫專案輔導員名單,報請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定 。 3.辦理專案輔導員與受輔導個案之相關費用支付等事宜。 4.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資料。 5.專案輔導員應定期填製工作表件及建立完整之個案輔導紀錄檔案 。 6.與個案或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格式及內 容自訂)。 7.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辦理經費核銷。 肆、服務對象 一、服務對象: (一)年滿 45 歲至 65 歲(含)之失業者。 (二)失業期間需連續達 3 個月以上。 (三)1 年內經公立就服中心推介 4 次以上仍無法就業,且經個案管理 諮詢評估後,由個案管理員轉介。 二、服務對象(個案)來源: 由所轄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供中高齡失業者個案名單。 伍、受理申請期間: 有意願提案團體應依年度計畫,於每年度 10 月 02 日前向所轄各公 立就服中心提出申請。 陸、受託辦理期間 自受託執行單位與承辦單位(各公立就服中心)簽約之日起,執行期 限以 6 個月為原則。 柒、實施內容 一、委託原則與經費: (一)各公立就服中心委託 1 個團體為原則,每 1 團體限提 1 案, 若提案單位之組織規模與執行計畫,經所轄各公立就服中心評估具 承載能力者,不在此限。各公立就服中心,如需增額承辦單位,另 以專案方式辦理。 (二)每案最高委託費用為新臺幣 188 萬元。 二、工作項目: (一)辦理中高齡者個別化就業輔導諮商及就業問題分析。 透過個案輔導、協助個案瞭解自身就業問題,並調查其就業能力、 就業意願與就業需求,其輔導諮商不限時間、次數。(承辦單位需 依個案需求自行規劃輔導策略。) (二)辦理中高齡者個案就業研習課程 以個案管理的方式,依個案就業問題類型(例如:就業態度偏差、 就業知能不足等),辦理促進就業事項: 1.應針對個案需求及適合中高齡者就業場所規劃就業核心相關課程 (如基本電腦文書處理、物流管理、餐飲管理、行銷規劃、家庭 理財、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職場情緒管理、居家服務員、保母 、家事管理員、大樓管理員、病患服務、宅配服務等),至少辦 理 40 小時課程。 2.辦理就業核心相關課程前,應提供個案就業問題分析、課程名稱 、內容大綱、課程時數、預定講師名單及其學經歷資料、地點等 具體作法送執行單位核備後辦理。 3.辦理企業觀摩 (1)觀摩優良企業廠商,吸取僱用中高齡失業者成功經驗,以開拓 就業機會。 (2)承辦單位應提供觀摩之企業名稱、地點、時間、觀摩主題及進 行方式等資料送執行單位核備後辦理。 (三)承辦單位最多得配置 2 名具社工相關領域之專案輔導員,專職辦 理輔導個案就業服務及就業促進工作,惟承辦廠商如有特殊情況, 得採兼任方式配置,若以兼任方式配置,其薪資計算方式為專任專 案輔導員薪資之 2 分之 1 支付。專案輔導員之勞健保、就業保 險、勞退新制退休金等有關投保單位負擔部分,由各公立就業服務 中心補助(相關資料如附件 1),另兼任專案輔導員投保單位負擔 部分,由各公立就服中心補助該投保單位支付金額之半數(2 分之 1 )。 (四)服務案量:每位專案輔導員輔導中高齡者應達 15 人(備取案量為 服務案量 1.5 倍),並協助 20 %以上之中高齡者就業。 (五)中高齡者個案職場見習: 1.見習機會: 承辦單位自行開拓與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之工作機會。 2.開拓適合中高齡之工作機會: 例如:照顧服務產業、物流產業、服務業、電話服務、承攬政府 標案廠商、觀光旅遊、居家服務員、保母、家事管理員、大樓管 理員、病患服務、宅配服務等工作機會。 3.協助個案參與職場學習: 依個案職業興趣與意願,安排至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參與職場 學習,實施方式如下: (1)由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提供短期職場學習機會,並安排個案 參與,另應訂定工作管理規則,或其他工作考核機制等,合作 之事業單位或團體,亦可依個案之工作表現,另給予個案額外 薪津。 (2)個案以在同一個職場進行為原則,承辦單位應請合作之事業單 位或團體,依相關規定為個案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職業 災害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撥勞退新制退休金等,並辦理職 場訪視及輔導等就業服務,以協助個案就業適應。 4.見習期程限制:2 個月。 5.提供個案相關津貼與費用(如附件 2)。 (1)短期職場見習津貼: ●津貼費用:每人每月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最長 2 個月。職場學習中途結束者,職場學習津貼以每日最高 333 元(1 萬元除以 30 日)計算。 ●所得扣繳:由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 ●核銷方式:檢附個案請領清冊正本(需由個案親自簽名)及 扣繳憑單影本。 (2)提供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管理津貼: ●提供見習機會之事業單位,發給職場津貼,職場津貼依事業 單位提供之見習機會數及個案實際見習期間計算。同一見習 機會之職場津貼,按個案實際見習起迄日期,以 30 日為 1 個月核算,發給 5 千元,最長提供 2 個月,合計最高發 給 1 萬元。個案見習實際見習日數為 15 日以下者,以 15 日計算,發給 2,500 元;逾 15 日未滿 30 日者,以 30 日計算,發給 5 千元。 ●合作之事業單位應指派專人指導個案職場學習,並提供職場 訓練機制或學習進度,以協助個案職場適應。 ●每一事業單位最高以提供 4 個見習機會為原則。但因個案 就業見習之需求,且事業單位之行職業性質特殊,經書面報 請執行單位同意者,不在此限。 ●承辦單位發給事業單位職場津貼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代為 扣繳所得稅事宜。 (3)投保單位(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為個案投保相關保險負擔 保費標準(如附件 2) (六)推介就業追蹤輔導:(實施期間 1 個月) 1.承辦單位對本計畫每位個案至少追蹤輔導 1 個月,並有專人辦 理職場訪視及輔導等就業服務,以協助個案就業適應。 2.個案見習期間,承辦單位應辦理個案及事業單位滿意度調查並依 個案狀況填報處遇紀錄,並會同事業單位辦理個案見習成果評核 與建議。(承辦單位應提供追蹤輔導及滿意度調查、見習成果評 核相關書表文件,送執行單位備查)。 3.對已就業者,應加強就業適應輔導,並持續給予關懷,對暫無法 投入職場就業者,應持續輔導就業至本計畫截止後,並將名單依 轄區回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繼續輔導就業。 (七)進入職場學習前、中、後配套輔導措施 1.職涯輔導:於個案參與計畫期間定期會談,或依其需求隨時進行 會談,以瞭解個案參與計畫之情形,並及時給予所需協助。此外 ,提供個案充分之職涯諮商服務及職涯規劃建議,以協助個案釐 清未來職涯方向。 2.職場訪視:設計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及專案輔導人員對個案工 作狀況之相關評估考核表單,並定期填報。另外,專案輔導人員 應定期至職場進行訪視,並藉由合作之事業單位或團體所填前開 評估考核表單,及時追蹤與掌握個案情形,以給予必要之處遇或 協助。 3.對暫不宜進入職場學習階段或未能完成個案,承辦單位應提供後 續就業協助或其他轉銜服務之建議,並將名單依轄區回報就業服 務中心,並由各區候補個案名單依序遞補,提供前開服務內容, 協助其投入職場就業。 (八)承辦單位應為參與之個案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最高 100 萬元)。 捌、工作計畫書內容 一、目標。 二、辦理區域(請參考本會職訓局所屬就業服務中心轄區)。 三、辦理項目。 四、服務案量及侯補案量。 五、執行策略及方式:各辦理項目之目標、內容、具體作法、評估指標、 輔導作業流程、時程表及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等。 六、各辦理項目之執行期程甘特圖。 七、預期效益 (一)請按整體計畫及各辦理項目撰寫質化指標(如工作態度等)。 (二)請按整體計畫及各辦理項目撰寫量化指標(如就業人數等)。 八、經費概算表:(如附件 3) (一)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詳列經費項目、單位、數量、金額,稅捐、保險費用及郵遞經 費應納入經費需求中。 (二)不補助科目:「加班費」。 (三)其他:如有非屬前述經費編列標準表之科目,但有編列之需求者, 請備註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必要性及編列參考之依據。 九、計畫主持人、工作人員姓名、學經歷,以及單位曾經執行類似案件之 經驗與執行績效。 十、執行計畫之組織架構。 玖、申請、應備文件暨物件 一、應備文件暨物件如下(請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及正式公文各乙 份: (一)正式公文書。 (二)申請書。(格式如附件4)。 (三)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四)組織章程影本。 (五)工作計畫書(請隨附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 1 份)。 (六)申請文件上請註明「○年度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以掛號郵寄 至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拾、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由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召開會議審查,如有需要得要求提案單位派 員出席說明,提案單位應予配合。 二、審查結果 (一)一律於審查後正式行文通知。 (二)核定補助之計畫內容,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建議修改;未通過之計 畫,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保留提案文件(含電子檔案磁片或光碟) 存參。 拾壹、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請撥:以計畫執行完畢後請撥經費為原則,如有預撥經費需求者,請 正式行文(需詳述原因、申請預撥額度)併同機構名義出具之領據, 送本局另案核定。 二、核銷:當年度支出費用,當年度請撥或核銷,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請 撥經費,或已預撥經費辦理核銷時,請備妥相關表件及經費支出原始 憑證,正式函送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 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機關實際委辦或補(捐)助金額,如有結餘 款亦應一併繳回,惟 95 年最遲應於 12 月 20 日前送所轄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辦理,而 96 年為執行完畢後 1 個月內辦理(詳如本計畫 契約書)。 拾貳、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期間,本會職訓局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要求承辦單位提 供執行情況相關資料,或不定期不預告訪視承辦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 推動本項計畫執行情形,承辦單位及相關事業單位應予配合,並備妥 相關文件備查。 二、本計畫如列入本會職訓局管制計畫,承辦單位應依照本會職訓局所定 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三、計畫執行完畢,執行單位應依規定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必要時配合本 會職訓局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辦理成果發表或經驗分享會議或活動。 四、本計畫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虛報、浮 報、申請文件或檢送之相關資料經查獲確有不實、或應檢附文件經本 會職訓局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通知補正仍未獲補正等情事,除應繳回 該部分之委託經費外,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得依情節輕重對承辦單位停 止委託 1 年至 5 年。 拾參、其他應辦事項與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非屬職業訓練計畫,以職業訓練計畫提案或計畫內容含有職業 訓練者,有關職業訓練經費,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將不予審核及委辦。 二、96 年度之經費如因立法院刪減預算致無法如數支付時,除依約按實 核給已執行事項之費用外,由簽約之兩造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 三、提案時,請將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查及相關作業時間(約 30 個 工作天)一併納入規劃考量。 四、本計畫委辦經費,同一事項或活動不得重複接受其他政府機關委託。 五、承辦單位應視需求,於計畫執行期間,以單位名義與個案或合作之事 業單位或團體訂定同意書或契約書,以維護各方之權利與義務。承辦 單位與本案提供見習機會之事業單位應為不同之單位。 六、計畫變更: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經費預算及各項工作預 定進度確實執行,如有特殊情況以致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而需變更 時,應詳述理由,並檢附修正對照表件,正式函報所轄公立就服中心 同意後辦理,如未報請所轄公立就服中心同意而擅自變更者,所轄公 立就服中心得解除或終止委託辦理,並得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七、受託辦理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計畫承辦單位不得拒絕本會職訓局及審計單位查察相關補助經費憑 證,經查核不良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繳回所轄公立就業 服務中心所支付之經費。 九、本會職訓局如辦理本計畫相關會議或座談時,承辦單位應配合出席並 以投影片或相關電腦軟體進行簡報。 十、承辦單位,經執行單位評估為成效優良後,同意繼續執行下年度之提 案計畫,以 1 年為限。 十一、各就服中心得於申請期間開始前先辦理說明會,以鼓勵民間團體參 與意願。 十二、其他主辦單位交辦與本計畫有關事項。 拾肆、經費來源 計畫所需經費由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於年度編列就業安定基金相關 預算項下支應經費。 拾伍、本計畫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拾陸、本計畫規定有關書表文件參用 一、經費支出明細表之參考格式(如附件 5)。 二、成果報告書之參考格式(如附件 6)。 三、個案與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簽訂之「中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個案實 務見習契約書之參考範例(如附件 7)。 四、承辦單位與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簽訂之合作辦理「中高齡者就業促進 計畫」個案見習契約書之參考範例(附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