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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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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房屋證明之申請及核發,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申 請人)應備具下列文件:(一)申請書(附件一)(二)土地所有權相關文件: 1、地籍圖謄本。 2、土地登記簿謄本。(三)內政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四七六三號函 規定八種證明文件之一: 1、建築執照。 2、建物登記證明。 3、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4、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5、完納稅捐證明。 6、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 7、戶口遷入證明。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 測繪地圖。 前項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附件二)。 本府如不能依申請人所附證明文件而得認定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 ,得請各有關單位提供資料再行認定。 本府依職權或依申請人所附文件並會同地政、戶政事務所勘查現場房 屋座落位置之門牌及地號,經審核各項證件與現場勘查房屋合於第二 點規定者,於核可後發文並建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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