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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第 4 條
現行條文:
四、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宿舍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
    之建築物涉及下列事項:
(一)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涉及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
      但申請範圍內當層僅由兩個居住單元及公共區域組成,且各居住單
      元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二)辦理分併戶核備時,當申請範圍內增加之廁所、浴室或居室涉及裝
      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物。但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累計變更戶數為
      兩戶以下,且各戶面積皆為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附
      件二)除前項用途外之建築物於辦理變更使用、室內裝修時,其變
      更後平面圖格局與宿舍型態類似或有不合理之樓地板墊高者,仍應
      依本原則辦理,但使用用途為老人福利、社會福利、衛生福利設施
      並經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籌設者,不在此限。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物之使用安全,訂定本
              原則。

   2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之建築
              物辦理室內裝修、變更使用時,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
              物。
              前項所稱之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二間以上廁所、浴
              室或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者而言。

   4      四、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增加隔間或樓地板墊高部分,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並
                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外
                ,並應檢附第五點規定之文件。
          (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
                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一)。
          (四)住宅類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定。
          (五)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或擴大居室範圍使用。
          (六)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增設套
                房(廁所、浴室)者,應受其限制。

   5      五、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結構載重報告書。
          (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
          (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
          (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臺
                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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