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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第 3 條
現行條文:
三、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兩間以上廁所、浴室或居室,造
      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致使變更後平面格局與一般住宅使用
      型態不同者。
(二)使用空間:指由分間牆、門扇構成可供獨立居住、工作、集會、娛
      樂、烹飪、更衣、儲藏之空間。但構築之分間牆材質使用 OA 系統
      隔屏、玻璃,或總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或牆面開口淨寬度二公尺以
      上不在此限。
(三)居住單元:指使用空間內具有供特定人使用之廁所、浴室之空間。
(四)公共區域:指申請範圍內除使用空間、居住單元以外之空間。(附
      件一)
修正時間: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修正前原條文
   1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建築物之使用安全,訂定本
              原則。

   2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3      三、本原則適用對象,為本市住宅、集合住宅及其他類似使用行為之建築
              物辦理室內裝修、變更使用時,涉及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之建築
              物。
              前項所稱之不當裝修成多間套房行為,指涉及增設二間以上廁所、浴
              室或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或樓地板墊高者而言。

   4      四、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室內增加隔間或樓地板墊高部分,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並
                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外
                ,並應檢附第五點規定之文件。
          (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
                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一)。
          (四)住宅類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定。
          (五)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或擴大居室範圍使用。
          (六)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禁止增設套
                房(廁所、浴室)者,應受其限制。

   5      五、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
          (一)結構載重報告書。
          (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
          (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
          (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
          (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臺
                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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