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三、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4 四、執行機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
(一)擬訂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計畫。
(二)完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程序。
(三)擬訂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及地租,提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價格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價審會)審定。
(四)擬訂申請須知、設定地上權契約等招標文件簽報本府核定。
(五)公告招標。
(六)簽訂地上權契約。
(七)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前項第五款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6 六、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底價,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查
估。
(二)權利金底價應達土地市價三成以上,並提請價審會審議後,以審定
之金額為權利金底價。
(三)執行機關得視需要,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建議未標脫時之權利
金底價調降幅度,其建議調降幅度不得逾底價百分之二十,併同前
款權利金底價,提請價審會審定。
(四)經公告招標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執行機關得逕行重新訂定權利金底
價辦理公告招標,其權利金底價累計調降幅度不得逾前款審定之調
降幅度。
權利金底價經審定後,逾一年者,或遇有市價急劇波動、法令變更等
影響價格事由,應依前項規定重新查估。
因政策需要,經執行機關報本府專案核准者(以下簡稱專案核准案件
),得由執行機關依個案需要訂定權利金底價簽報本府核定,不適用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7 七、權利金以一次繳清為原則。但經執行機關評估確有需要者,得簽報本
府核准後採分期付款方式辦理,並將期數、利息計算及收取方式等納
入招標文件。
8 八、設定地上權之地租,依下列規定計算後,提價審會審議:
(一)以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計算,並分為隨申報地價
調整及不隨申報地價調整。
(二)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隨申報地價調
整之年息率計算。
(三)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地租:
1、按訂約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乘以不隨申報地價調整之年息率計算
。
2、依前目計算之金額,應加計通貨膨脹率,使其貨幣價值相當於訂
約當年度之價值。
3、各年度收取金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依前項規定收取之地租,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時,應按地價稅計
收。
專案核准案件得由執行機關依個案需要訂定地租額度簽報本府核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18 十八、地上權消滅後,執行機關應視地上建物情形,通知地上權人依下列
規定處理地上建物:
(一)地上建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登記為市有。
(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地上權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地上權賸餘價值,依權利金乘以地上權賸餘月數占總月數之比例估
算,並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元整。
依前點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塗銷地上權登記時,如屬不可歸責於
地上權人之事由,執行機關應按前項規定之地上權賸餘價值及雙方
同意之鑑價機構就該地上建物賸餘價值所查估金額補償地上權人,
鑑價費用由執行機關負擔。
地上權因都市更新或政府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撥用而消
滅者,其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處理及補償,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19 十九、市有非公用土地,經委託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設定地上權者,
得依各該機關(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