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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第 12 條
現行條文: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時間: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  條  本規程依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客家政策規劃、國際與族群關係事務推動及公共事務推
              動等事項。
          二  文教發展科:客家文化藝術規劃與推動、客家語言推展及文化資產保
              存等事項。
          三  園區管理科:客家文化園區教育推廣、研究、展示及行政營運管理等
              事項。
          四  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採購、財產管理
              、法制、研考、施政計畫、資訊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綜合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辦事
          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9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局長請假或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三  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0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秘書。
          七  專員。
          八  股長。
          九  會計主任。
          十  人事管理員。
          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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