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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行政程序法第 158 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者、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或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情形之一,無效。又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是環保機關針對民眾檢舉採證技巧、舉發案件所應具備內容及舉發資料處理等技術性、細節性等次要事項,自有依職權發布如「民眾參與環境污染行為及違規小廣告取締注意事項」之自由形成空間,以為檢舉人提出檢舉事證準則。於檢舉案件所檢附光碟片無論裁處與否均不再歸還檢舉人請自行備份之規定,係基於提升檢舉與裁處品質及行政效率之需要,而規定檢舉人應自行負擔檢舉所需必要費用,且衡諸目前市場行情空白光碟片售價費用極為低廉,不予歸還雖對檢舉人產生若干不便或有輕微影響,縱無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命令為依據,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更無該當行政程序法所定命令無效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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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廢棄物清理法第 67 條第 1 項固規定,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然該條項規定並未賦予檢舉人得向主管機關請求對被檢舉人作成裁罰行政處分之公法上權利,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事項之答覆,對檢舉人而言僅屬觀念通知性質,而非行政處分。準此,主管機關接獲檢舉後,是否對被檢舉人作成裁罰處分,係屬行政機關之職權行使範圍,其對於同一人且多次有空間與時間上之緊密關連之違規行為檢舉案件,視為法律上一行為而作成一次裁罰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第 2 款規定之最小侵害性原則,從而發給一次檢舉獎金與檢舉人並無違誤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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