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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於 104 年間修正公布增訂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施行前,主管機關所為之「追繳」或「通知返還」,應解釋為「撤銷或廢止」前已核發「應停止補貼期間」補貼費之授益行政處分,而構成公法上不當得利,並同時通知返還該已領取「應停止補貼期間」之補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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