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者,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
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二倍之罰鍰;提供不實申
報資料者,除追繳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外,並處應繳納費用一倍至三
倍之罰鍰,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第四項所定辦法。
二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
規定。
三 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條之查核或索取有關資料規定。
四 違反第二十一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二項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命其部分或
全部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