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行為之內容係規範具體之事實關係者,為行政處分;倘行政行為之內容為一般性及抽象性規範者,即非行政處分之範疇。亦即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特定或可得特定,惟所涉及事實關係則必須具體。而判斷是否為具體事件,原則上亦可依規範效力是否「一次性或反覆性」作為判斷標準,即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可認定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若屬反覆性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而公告所限制之範圍,係就一般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限制使用,具抽象性、反覆性;非僅就特定一次之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使用為限制。因此公告係對包含現在及將來之所有使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不特定業者而為之反覆性、多次性規範。凡公告所列限制使用對象而有使用前開塑膠類製品之事實者,均為公告規範效力所及,其受規範對象乃非屬特定而具擴張可能性,與針對具體事件而為意思表示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無涉。從而,應認公告非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