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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行為之內容係規範具體之事實關係者,為行政處分;倘行政行為之內容為一般性及抽象性規範者,即非行政處分之範疇。亦即行政處分之相對人,為特定或可得特定,惟所涉及事實關係則必須具體。而判斷是否為具體事件,原則上亦可依規範效力是否「一次性或反覆性」作為判斷標準,即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可認定為具體之事實關係;若屬反覆性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而公告所限制之範圍,係就一般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限制使用,具抽象性、反覆性;非僅就特定一次之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使用為限制。因此公告係對包含現在及將來之所有使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之不特定業者而為之反覆性、多次性規範。凡公告所列限制使用對象而有使用前開塑膠類製品之事實者,均為公告規範效力所及,其受規範對象乃非屬特定而具擴張可能性,與針對具體事件而為意思表示之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無涉。從而,應認公告非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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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金管會以其所屬檢查局對金融控股公司辦理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發現資金往來有異常情形,經查證結果,確認有異常匯款共計 1 億 9 千 5 百餘萬元。因當事人涉及掏空公司 63 億元,並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且對其多次鉅額匯款無法提出合理解釋認有構成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及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第 14 款規定,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遂決議其董事職務當然解任。就憲法第 23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固規定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應以「法律」定之,惟此法律保留原則,係基於法治原則以及民主原則要求,就侵害人民基本權利或與基本權實現密切相關之事項,立法機關必須自行決定或者授權由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規範之,且應就其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作明確指示,此即「授權明確性」原則內涵。故金管會於授權子法即職務辦法及管理規則等中訂立對負責人相關解任之規定,並未逾越母法授權範圍及立法精神,自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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