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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322 號
要
旨:
按行政處分之作用,原在於使抽象之法律規定具體化,以適用於個別之事件,故其內容自須明確,使相對人得以清楚認識。若處分意旨不明確,致無法經由解釋認識並特定處分之內容時,當然應認處分有重大瑕疵而無效或得撤銷;但若僅是文字簡陋,相對人仍就可特定事件要求,據以遵循,如有不服,亦得攻擊防禦而為爭訟,則不應以辭害意,任令為無效或撤銷之主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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