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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第 51 條
現行條文: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
關表揚之。
前項表揚之申請程序、獎勵內容、適用對象、候選資格、條件、評選等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時間:
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觀光產業:指有關觀光資源之開發、建設與維護,觀光設施之興建、
              改善,為觀光旅客旅遊、食宿提供服務與便利及提供舉辦各類型國際
              會議、展覽相關之旅遊服務產業。
          二、觀光旅客:指觀光旅遊活動之人。
          三、觀光地區: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後指定供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四、風景特定區: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景或名勝地區。
          五、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應嚴格保
              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
              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
              產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及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
              區、生態保護區等地區。
          六、觀光遊樂設施: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
              之設施。
          七、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
              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八、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
              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九、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
              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
              生活之住宿處所。
          十、旅行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為旅客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
              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有關服務
              而收取報酬之營利事業。
          十一、觀光遊樂業:指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觀光遊樂設施之營利事業。
          十二、導遊人員:指執行接待或引導來本國觀光旅客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
                之服務人員。
          十三、領隊人員:指執行引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而收取報酬之服
                務人員。
          十四、專業導覽人員:指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及人文景
                觀資源,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所設置之專
                業人員。

第 19 條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及生態導覽人員)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
          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導
          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維護自
          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
          之。
          專業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

第 34 條  (手工藝品之生產及輔導銷售)
          主管機關對各地特有產品及手工藝品,應會同有關機關調查統計,輔導改
          良其生產及製作技術,提高品質,標明價格,並協助在各觀光地區商號集
          中銷售。

第 38 條  為加強機場服務及設施,發展觀光產業,得收取出境航空旅客之機場服務
          費;其收費繳納方法、免收服務費對象及相關作業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9 條  (租稅優惠)
          民間機構經營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之租稅優惠,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 51 條  (表揚)
          經營管理良好之觀光產業或服務成績優良之觀光產業從業人員,由主管機
          關表揚之;其表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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