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860084人
1
裁判字號:
旨:
當立法資料與法條文字所呈現之客觀文義不盡相符時,歷史解釋即有其界限,應注意法律目的之實現、所涉事項與時俱進之適用經驗、人民權利之保障等等面相,妥適解釋有限之條文文字,以適用該領域內無限變動之社會事實。而基於地方稅法通則之明文指引及法安定性,一個課徵特別稅之自治條例最長應為四年,如有提高稅率,其幅度應不超過原訂稅率之百分之三十;如在年限屆滿前提前終局廢止,應是立法機關審酌制定特別稅條例之目的已達,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為有利於人民之稅賦免除。如於未屆期前予以廢止,另訂相同目的但超限增加稅額之課稅自治條例,增加人民財產上負擔,自屬悖離地方稅法通則框限地方財政立法權之意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