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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財政部訂頒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財政部對報請備查之案件,須先彙整各機關意見,並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再依據委員會之決議內容擬具函稿,足見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本於法律之授權,具有實質監督及審查地方稅自治條例是否違法之權限;且經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亦僅係審查後認該條例未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而得公布施行,至於對該地方稅自治條例之相關解釋及執行,地方政府仍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或悖離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內容。然高雄縣土石採取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經同意備查之條文,既係審查委員會就特定內容授權地方政府自行修正後,方得提請縣議會完成立法之條文,地方政府竟以縣議會未議決為由,逕行公布未符備查內容之原條文,無異未踐行備查程序,並自行依該未依法修正之規定,逕為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解釋,自非法之所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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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嘉義縣太保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所稱「開發案件」,自當以該條例整體之觀察為宜。依其第 1 條立法目的「為開闢財源,改善地方基礎建設,及考量建築工地對本市環境及居住安寧之影響」乃課徵建築工地稅綜合觀之,舉凡對於土地為一定措施利用,小至土地上住宅整修,大至都市計畫,均屬對土地之開發利用,進而對土地周遭或整體環境及居住安寧造成影響,而符合該條例之課稅目的,自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核准之案件始該當開發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財政部訂頒之地方稅自治條例報中央機關備查之統一處理程序規定,財政部對報請備查之案件,須先彙整各機關意見,並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並依據委員會之決議內容擬具函稿,亦足見財政部對於地方政府開徵地方稅,本於法律之授權,具有實質監督及審查「地方稅自治條例」是否違法之權限,非如上訴人所主張「報請備查」僅係「報請知悉」之性質;且經同意備查之地方稅自治條例,亦僅係審查後認該條例未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捐稽徵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而得公布施行,至於對該地方稅自治條例之相關解釋及執行,地方政府仍不得違反法律之規定或悖離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內容,自不待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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