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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主旨(主文)」,既屬行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真偽,適用法令所作成之「決定(結論)」,倘其內容極不明確,無法經由事實及理由之記載瞭解「決定」之內容,即構成行政處分重大明顯之瑕疵而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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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定,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像、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而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而公平交易法既亦有保障因違反本法致權益被侵害特定人(事業)之規範目的,則檢舉人對其檢舉案調查處理之結果得否提起訴願,仍應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調查處理是否致檢舉人權益受損為斷,非謂檢舉人不問是否因該調查處理而受損,均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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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公平交易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涉有違反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而檢舉人依規定檢舉,主管機關經調查後所為不予處分之復函要非行政處分,且無應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對於檢舉人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之情事。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檢舉案件所為函覆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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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平交易委員會業務單位就檢舉案件之簽註意見,如未經委員會決議追認或就案件具體事實為程序或實質之討論及決議,即屬未經補正之違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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