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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9 條第 1 項係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亦即因電子遊藝場對於社會安寧會造成一定之影響,故和學校、醫院等對環境安寧有著極高要求之地點,設置有距離之最低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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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民法第 227-2 條第 1 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其中所指之情事變更,應以事情巨變為標準,並須為訂約當時無法預料者,如果依一般觀念來看,其所約定之效果和現實巨變後之情況,有顯失公平時,即以該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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