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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中「明知違背法令」之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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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書面形式之行政處分應記載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其目的在便於受處分人判別何者為原處分機關,俾利其於不服時提起行政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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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國家給予企業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支出稅捐抵減優惠,目的在於經濟長遠發展,而犧牲稅捐公平性,此為權衡結果,應維持目的與手段均衡,租稅優惠如過於寬縱,而不能嚴其要件,則減免稅捐立法目標即無從達成,且無端犧牲量能課稅理想,形成目的與手段間之不均衡,而違反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以租稅優惠手段獎勵產業,與「量能課稅」理想產生衝突。故為求衡平,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享有租稅優惠者,須以有助公司所營行業「升級與發展」,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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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大樓構造為地下二層、地上十一層住商複合用途建築物,因管理權分屬,依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自應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倘未依規定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且經限期改善而複查仍未改善者,勘認違反消防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消防機關依同法第 40 條規定裁處罰鍰,於法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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