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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而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議會議場乃立法權之核心場域,民意代表於議會所為議案表決或發言享有言論免責權,司法警察如率得以偵查犯罪為由,逕行進入議會議場蒐證,不僅侵害立法權之議會自治原則,並間接破壞民主憲政發展,並使行政權或司法權得藉此干涉、控制立法權,對公益之影響甚屬重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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