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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9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修正時間:
民國 99 年 05 月 19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79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十七))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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