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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自治法規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得斟酌規範事物之性質,於符合平等原則規範內,應考量該法規規範目的、性質及特色,斟酌相關措施侵害人民權利之程度是否一致、執行法律行政機關之作業程序是否類似,及規範之事物領域是否具相同之特質等因素,綜合評估後以為決定是否得為類推適用。是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雖未規範復業之申報程序,惟復業等同開始繼續營業,基於相同之管制規範目的,解釋上仍應符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後,始得繼續營業。則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所明文申請設立之電子遊戲場業程序,與申請復業程序之事物領域即具相同之特質,綜合自治法規目的及性質,該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自應類推適用及於申請復業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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