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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農委會本於主管機關職權範圍內,為落實前處分及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以系爭函促請相對人斗南鎮農會應依規定辦理候補理事遞補,並諭知如屆期未辦理,相對人農委會將依農會法第 46 條規定續為處理,核屬行政指導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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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然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的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或決定的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應賦予行政法院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聲請,於其針對該處分或決定提起本案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裁定停止執行,以兼顧受處分人或訴願人的利益。而行政法院於審查停止執行的聲請時,依即時可得調查的事證判斷,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勝訴可能性大於敗訴可能性,則可認行政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即得裁定停止執行;反之,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顯會敗訴,則應駁回其聲請;至於,如果聲請人的本案訴訟並無顯會勝訴或敗訴的情形,則應審查原處分的執行是否會發生難於回復的損害,而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公益有無重大影響等要件,再加以決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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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照農會法 49-2 條之規定,農會選舉或罷免訴訟及總幹事聘、解任程序,除有關假處分之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目的係因農會選舉之影響層面,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屬相當,故為避免行政機關之職權介入,遂明定將相關糾紛交由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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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得不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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