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非農會會員之年滿十五歲以上農民如欲參加農保,必須依規定提出申請,並非從事農業工作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即當然享有農保;而農會為法人,其任務包括接受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事業、接受委託協助農民保險事業、接受政府之委託事項等,而具有公益社團法人之性質,其辦理上開農保被保險人加保之資格審查所為之核駁,乃屬依法令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而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此外,農會對於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條件,負有清查之責,如被保險人於參加農保後,其參加農保之資格條件有所異動或喪失等情形而應予退保者,自應於組成審查小組審定後,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並列表通知勞保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