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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2年上國易字第 33 號
要
旨: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所謂「申報」及「送達」均係指後備軍人之戶籍地,而屬於法規命令之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既對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權利義務事項,有規範上之拘束力,且發生法律上效力,則軍事機關依後備軍人之戶籍地送達教召令,於法有據,縱未依後備軍人留存之聯絡資料,以電話或信函通知其戶籍地以外之處所,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或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相關規定之疑慮,更無何違法之處,自不得認被軍事機關係怠於執行職務,有何不法侵害權利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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