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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本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雖屬於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3 條第 2 款所規定之獨立機關,但既非國防組織、警察機關組織、檢察機關及調查機關組織,自屬於同法第 2 條第 1 項所指適用同法之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因此,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者,在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時,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及第 5 條之規定,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始為適法。又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亦指出,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是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在無其他法律依據之情形下,竟自行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訴願法第 4 條第 8 款之「中央各院」之機關,而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得自任訴願管轄機關,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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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對於公務員所為人事行政行為既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則人事行政行為事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得援引行政程序法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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