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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有關「其他人事措施」之概括式規定,其評價重點在於機關任職身分之取得及變更,不在於其身分取得係以公法上公務員任用關係或私法上聘雇關係而有異,凡人事權之運用攸關機關任職身分之得喪變更,縱未經列舉,仍屬利益衝突之規範範疇,並不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者為限。是以,倘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中對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聘用、約僱等,在「任用、陞遷、調動」等人事權之運用範疇,即應納入該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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