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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要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固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當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顯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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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參照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之時間限制外,聲請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是當事人倘未具體說明法院開庭當日之真實法庭活動與法院筆錄內容有何不符之處,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者,自難認當事人之聲請,具有法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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