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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除同法第 8 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者為限。是檢察官對於上開類型案件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書狀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同法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事項,此係檢察官就上述類型案件提起上訴之法定要件,如未具體敘明上述事項,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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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若當事人等已對傳聞證據表明不具有證據能力,事後卻又表示「不爭執」或「無意見」時,宜由法院確認之。倘確定其等針對先前表示異議之特定傳聞證據意見確已動搖改採同意,應由法院勸諭或闡明當事人等改循以「同意」方式確定該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否則除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及第 159 條之 1 至 159 條之 4 等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外,對原已表明異議不認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不能以其等事後曾表示「不爭執」或「無意見」,逕認符合同法第 159 條之 5 第 2 項關於「擬制同意」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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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14 款規定判決所載理由矛盾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此所謂理由矛盾,其涵攝範圍包括判決之主文與事實,或主文與理由相互間、判決之事實與理由相互間,以及判決之主文、事實與理由各自內部間,有互相矛盾之情形者而言,故若判決主文記載與理由之說明未盡一致,自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又刑法規定之偽造文書,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兩種。有形偽造指自己無製作權而以他人名義製作虛偽文書,刑法第 210 條、第 211 條所定者皆屬之。無形偽造則指有製作權之公務員或從事業務之人就所製作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同法第 213 條、第 215 條登載不實文書罪屬之。兩者之區別,前者為無權製作、更改而非法製作、更改,後者為有權登載而故意登載不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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