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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可否針對某一期間的違規行為給予寬典?這涉及到法規執行的範疇,若期間的選擇、內容的規畫沒有針對特定的情事或個體,而是一種普遍性的處遇措施,就不會有「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達成之間(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有差別待遇,而無違平等原則。寬典本身是有特定的行政目的,不能以寬典與循常之間的差異,來論述比例原則,而是要以寬典自身的內容,來觀察比例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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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娛樂稅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娛樂稅,就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現行娛樂稅法於 96 年 5 月 23 日公布修正第 2 條條文,自同年 5 月 25 日起生效,該法並未定有施行期限,且迄今尚無廢止娛樂稅法之公布。故若主張立法院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同時附帶決議要求娛樂稅應在一年內全面廢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惟立法院於審查修正娛樂稅法第 2 條條文所為附帶決議,並非法律廢止,僅具建議性質,要無法之拘束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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