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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因行政機關之送達、通知,而發生「外部效力」;至該行政處分所欲意發生的法律效果-即「內部效力」,仍以該行政處分所載之內容對收受該送達、通知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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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嘉義縣太保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所稱「開發案件」,自當以該條例整體之觀察為宜。依其第 1 條立法目的「為開闢財源,改善地方基礎建設,及考量建築工地對本市環境及居住安寧之影響」乃課徵建築工地稅綜合觀之,舉凡對於土地為一定措施利用,小至土地上住宅整修,大至都市計畫,均屬對土地之開發利用,進而對土地周遭或整體環境及居住安寧造成影響,而符合該條例之課稅目的,自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核准之案件始該當開發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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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16 條規定,股東於獲配股票股利之年度得暫緩課徵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此係其權利,自無限制其不得拋棄之理,若股東選擇放棄緩課,則終止緩課事由已發生,即應於該終止緩課事由所屬年度課稅。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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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勞工保險局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所申報之薪資,係採核實認定原則,故若投保單位欲申報被保險人薪資時,仍須檢具被保險人其薪資所得資料,以供勞保局查核,而非僅憑投保單位所申報之薪資,即逕為認定。故若投保單位欲調整勞工之投保薪資,自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而不得僅以申報薪資,即認勞保局應就相關給付,依申報薪資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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