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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67 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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