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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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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原則規範之建築物,其結構載重安全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審 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室內增加隔間、廁所、浴室間就必要排水管線之樓地板墊高部分, 應以輕質混凝土等材質施作,並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二)建築物因隔間或樓地板變更增加載重,除原申請案規定應附文件外 ,並應檢附第六點規定之文件。(三)前款檢附之結構載重報告書,涉及增加靜載重部分,應依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構造編第二十五條規定檢討活載重折減率,檢討後增加之 靜載重不得超過原設計活載重之百分之四十。(附件三)(四)建築物除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等規定外 ,亦應符合各居住單元應有一居室空間之門窗可直接獲得日照之規 定。(五)原核准陽台、平台、露臺、法定空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 或擴大使用範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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