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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建築物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修正)
6
六、依前點規定檢討之申請案,應一併檢附下列文件:(一)結構載重報告書。(二)變更(裝修)前後活載重檢討書。(三)損鄰事件處理程序切結書。(四)原建造執照結構計算書。(五)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用電設備變更手續;室內裝修竣工時應檢附臺 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六)其他經本府工務局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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