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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園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申請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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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地保證金和水電使用費退還及扣抵規定如下:(一)本場地使用完畢後,應於一日內回復原狀;未回復者,受理機關得 逕行回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經受理機 關派員檢查後,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二)本場地、設備及器材若有損壞,應由申請人立即修復,並負損害賠 償責任;未修復者,受理機關得逕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除,不足時並追償之。(三)申請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使用前三日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取消 使用,其所繳納之水電使用費及保證金,無息退還。無故取消使用 者,將予以紀錄,並作為日後審核其申請之參考。(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廢止原核准使用處分,其所 繳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1、有第四點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2、違反第九點規定。 3、活動內容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 4、將場地轉讓(借)他人使用。(五)受理機關如有重大緊急事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前 ,通知原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廢止原核准之處分,並無息 退還所繳納之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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