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 ,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
三、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因政策需要 ,執行機關得簽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專案提供設定地 上權予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