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95739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43 條
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前項檢驗測定機構之條件、設施、檢驗測定人員學經歷、許可證之申請、審查、核 (換) 發、廢止、停業、復業、歇業、查核、評鑑等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四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之資格、合格證書取得、訓練、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