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712838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
第 54 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