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048335人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