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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35-2 條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3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 、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 之處置。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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