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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主管機關或電信事業人員違反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洩漏其經
辦相關作業之過程或所知悉資料之內容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無故撥打主管機關報案電話,或謊報火警
    、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情事。
二、不聽從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
    之處置。
三、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
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備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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