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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處分書之製作)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四、單獨宣告沒入者。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 所或居所。二、主文。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四、適用之法條。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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