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 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