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 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 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